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公開宣判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尹鵬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尹鵬有期徒刑11年,罰金2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罰金200萬元。
經查,2010年至2023年3月,尹鵬利用擔任山東銀座久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山東省魯商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企業融資、房產購買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05萬余元,其中2043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
2020年至2022年12月,尹鵬擔任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5712億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尹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尹鵬犯數罪,應當并罰。
法院指出,尹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尹鵬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涉案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被追繳,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院表示,貪污賄賂犯罪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尹鵬身為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背景下,利欲熏心,貪得無厭,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斂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損失超1.5億元,嚴重破壞了國有企業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影響十分惡劣。
法院強調,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懲,絕不姑息,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正。同時,國有企業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完善制度機制,扎緊制度籠子,營造風清氣正的企業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