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廣東廣州發生了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勞動糾紛案件。呂某某于 2021 年入職廣州某公司擔任藥師負責人,負責管理藥師銷售團隊。為激勵員工,呂某某未經公司審批,擅自將年假作為年會抽獎獎勵,使得部分員工在年會時抽到了 3 至 7 天不等的年假。公司發現這一行為后,以“以權謀私”為由將呂某某開除。
2023 年 9 月,呂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328349.28 元。同年 12 月,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呂某某賠償金 228492 元。然而,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對呂某某存在“以權謀私”等違紀行為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應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故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 228492 元,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這一事件反映出公司管理規定與員工行為之間的沖突,以及勞動權益保護等多方面問題。從公司角度看,其開除呂某某可能是基于自身規章制度,認為年假與年會獎勵有各自規則,呂某某的行為違反規定。但公司直接開除的處理方式顯得生硬且缺乏人情味,可能影響公司形象和員工情緒。從員工角度而言,呂某某的做法雖不符合規定,但可能存在對公司獎勵機制的誤解或對自身權益的錯誤認知。
此事件不僅體現了職場中創新與規則的平衡,更讓我們深刻認識到員工基本權益不容侵犯。同時也提醒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確保合法性與合理性,員工也要清楚自身權益和義務。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員工應勇敢地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尊嚴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