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禁發中介機構上市獎勵 限期追回地方違規發放款項
為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中介機構不得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收費原則方面,《規定》要求中介機構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證券公司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規定》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已發放的獎勵,自《規定》施行之日起追回。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中介機構違反規定的,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發行人違反《規定》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的出臺,旨在規范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為,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規定》的貫徹實施將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收費行為,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堅持分類施策,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監管要求;堅持從嚴監管,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