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共同財產第三人行為無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司法解釋第七條
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崔某某與高某某于 2010 年結婚?;橐鲫P系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于 2019 年至 2023 年向葉某某共轉賬 73 萬元。案經審理,法院認為高某某未經崔某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司法解釋要點
1. 贈與行為目的
司法解釋明確,夫妻一方必須出于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目的,才會導致贈與行為無效。如果贈與的目的是正當的,則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效力。
2. 贈與財產范圍
本司法解釋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贈與的屬于其個人財產的部分,不受本解釋影響。
3. 贈與行為無效的后果
贈與行為無效后,接受贈與的第三人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財產。如果第三人因該財產的消費或滅失而無法返還,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另一方的請求權
當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且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財產。即使沒有提出無效請求,另一方仍可以在夫妻關系內部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在離婚時對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司法解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上述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保護夫妻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并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否定。這是維護家庭和諧穩定,保障家庭財產權益的重要舉措。
提醒: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共同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違反忠實義務并贈與共同財產他人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還會引發家庭糾紛和社會問題。因此,夫妻雙方應謹慎對待贈與行為,避免出現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