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判決:合謀操縱股價上市公司擔賠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投資者訴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4年,時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徐某江為套現減持股票,與徐某合謀,由徐某負責二級市場拉升股價并接盤徐某江減持的股票。徐某江則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票,并控制上市公司發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
徐某、徐某江按照合謀實施了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涉案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異常變化,嚴重偏離正常市場行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刑事生效判決認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
民事賠償訴訟
刑事判決后,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徐某、徐某江互相配合操縱股價,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應對投資者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受徐某江控制,發布利好消息,對操縱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徐某、徐某江賠償投資者損失,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某、徐某江追償。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
徐某江、上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于徐某、徐某江的責任認定正確。上市公司的行為客觀上為徐某、徐某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應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便上市公司系被實際控制人控制、驅動實施不當信息披露行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內控機制失靈,對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江蘇高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徐某、徐某江、上市公司連帶向投資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案例意義
江蘇高院表示,本案是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案件中,上市公司往往成為實際控制人操縱行為的工具。本案判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用好用足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判決彰顯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懾作用,有力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