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游打賞糾紛頻發
絡虛擬游戲打賞引發的糾紛近年來屢見不鮮。從搜索到的素材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網游、直播充值打賞糾紛頻發,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提到,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所引發的游戲、直播充值、打賞退費糾紛案件逐年上升。2023 年,北互受理的未成年人起訴某一公司要求退還充值款項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 43 件,今年第一季度,以該公司為被告的立案申請就迅速增長至 296 件。
這些糾紛涉及的金額巨大,打賞類案件最高標的額是 310 萬。涉案未成年人年齡跨度大,最小的當事人僅為 4 歲,8 歲以下的占比 11%,8 至 16 歲占比 77.3%,16 歲以上占比 11.7%。同時,部分低幼類游戲暗藏高消費項目,并采用滿贈、盲盒等模式誘導高額充值。有的網絡平臺將打賞與社交進行綁定,誘導用戶大額消費,向未成年人傳遞了不良交友觀念。
例如,8 歲的小男孩觀看手機游戲直播,一晚打賞了 17 萬元;11 歲的圓圓在兩個月內向某 App 充值 1 萬多元;9 歲男孩小周在 14 天內在某短視頻平臺充值 14 萬余元購買虛擬幣打賞平臺多名游戲主播等。這些案例充分顯示了網游打賞糾紛的復雜性和嚴重性。
二、法律如何判定
(一)未成年人打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會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應予返還的款項數額。例如,素材中提到江西省撫州市 7 歲的小程、九江市 14 歲的孩子、上海 13 歲的女孩打賞主播的案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退回打賞。
(二)成年人打賞
成年人在網游中的打賞行為與買賣合同關系存在明顯區別。打賞行為通常不被認定為買賣合同關系。從搜索到的素材可知,在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是贈與合同關系,另一種認為是服務合同關系。例如在妻子給主播打賞的案例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打賞行為屬于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成年人打賞后,要求退還賞金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支持。除非在打賞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違反公序良俗等情況,法官會綜合考慮打賞人的年齡和行為能力,打賞的金額、頻次,打賞是否附條件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但總體來說,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打賞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打賞的法律性質探討
(一)贈與還是消費之爭
關于網絡打賞行為是贈與合同還是消費行為,目前存在理論爭議。一些觀點認為打賞屬于消費行為,如華律網指出“打賞”行為具備購買服務的特征,觀眾是平臺的消費者,主播是平臺的員工,觀眾的“打賞”行為實際上是在平臺員工處購買相應的服務,將“打賞”行為歸類于消費行為更為貼切。但也有觀點認為打賞是一種贈與行為,例如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如廣州互聯網法院(2018)粵0192民初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用戶基于觀看直播后對主播表演的滿意、贊賞,向主播以“打賞”的方式贈與金錢,形成的是贈與法律關系。然而,在不同的場景下,對于打賞行為的性質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二)服務合同與贈與合同之辨
將網絡直播打賞認定為服務合同有一定的依據和合理性。一方面,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務,用戶獲得了精神上的享受或智識上的提高,這屬于網絡新業態下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形態。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認為用戶通過直播平臺充值及發送虛擬禮物的行為是網絡消費行為,雙方存在對價給付,應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另一方面,從平臺的角度來看,用戶付款的對象是直播平臺,平臺通過與主播的協議,約定由主播向用戶提供直播服務,借由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務完成平臺對用戶提供網絡娛樂服務的合同義務。
將網絡直播打賞認定為贈與合同也有其觀點支撐。贈與合同強調用戶在觀看直播時打賞行為是無償的,主播在提供服務時對用戶沒有要求打賞,不打賞也不妨礙觀看,而且也不會因為用戶打賞就對主播產生某種法律義務或者需要主播做出特定行為。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用戶對充值打賞具有絕對的控制權,打賞并未為主播設定相應義務,用戶與主播之間的合同屬于單務合同、無償合同,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征。但在實際情況中,對于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認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四、網絡打賞的特點
(一)傳播特點
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打賞事件在社交平臺的傳播具有一定特點及局限性。從互聯網輿情監測軟件的分析結果來看,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打賞相關信息多為原貼,網民參與轉發及評論僅占 20%。其在社交平臺中的相關報道多為新聞媒體平臺發布的有關未成年人打賞巨大金額,以及相關事后的追討問題,而相關宣傳工作沒有就此全面展開,輿論對此的討論和反應較為平淡,傳播范圍有一定局限性。
從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打賞相關信息傳播的網站來看,主要集中在微信公眾號、新聞網站及新聞 APP、社交網絡、論壇中。其中,微信公眾號中,多以自媒體博主為信息主要傳播節點。另外,騰訊新聞、網易新聞、今日頭條、百度號、看點快報、網易號等也起到了一定的傳播作用。
未成年人打賞事件頻發,具有一定的年齡特征、打賞金額巨大、打賞行為頻繁、家長監管難、社會影響巨大等特點。例如河南焦作 10 歲女孩 1 小時打賞主播萬余元,13 歲的兒子沉迷于看游戲直播,在大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竟然給主播打賞了上萬元,男孩 70 天打賞女主播 158 萬等案例。作為監護人,父母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一方面沒有樹立孩子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使得孩子對金錢的數額缺乏概念,不能及時止損;另一方面,家長日常陪伴的缺位,使孩子長期缺乏管理和引導,沉迷于游戲和直播,由于移動支付的便捷,使得這些問題被充分暴露出來。
(二)行為屬性與責任分配
直播打賞的行為屬性認定和責任分配對于直播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從行為屬性來看,直播打賞作為直播領域重要的商業模式,其行為屬性認定存在爭議,目前主要有“贈與合同關系說”和“服務合同關系說”。
若將直播打賞認定為服務合同,用戶向平臺購買打賞的虛擬禮物,再將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這個過程中包含了平臺和主播兩個交易方,也包含了至少兩方面的服務內容,即平臺提供的服務和主播提供的服務。打賞后的用戶所獲得的服務與免費觀看的用戶并不必然相同,可能獲得針對主播的特定權利或權限,或者獲得主播的言語或行為感謝、特別關注、其他觀眾的關注認可或者自我的心理滿足。因此,直播打賞可界定為一種在網絡服務合同下進行內容付費的消費行為。
若將直播打賞認定為贈與合同,用戶在觀看直播時打賞行為是無償的,主播在提供服務時對用戶沒有要求打賞,不打賞也不妨礙觀看,而且也不會因為用戶打賞就對主播產生某種法律義務或者需要主播做出特定行為。
然而,無論將直播打賞行為認定為何種屬性,其責任分配都需要明確。直播打賞作為內容付費的一種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為內容服務和消費行業提供了發展動力,也為優質內容通過直播渠道進行生產和傳播提升了吸引力,在豐富就業機會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這個意義上,直播打賞作為一種消費行為,與其他網絡服務交易行為的效力認定應保持一致,消費過程中交易安全的保障,應成為直播打賞領域法律規則建構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同時,對于激情打賞、非理性打賞以及高額打賞帶來的不良價值導向,應建立專門的機制進行治理,把內容和價值取向的倡導和治理,與直播打賞及其退款規則的定性和治理進行有效區分,防止誤傷優質內容的生產者和傳播者以及理性誠信的主播及相關經營者。
明確直播打賞的行為屬性與責任分配,有助于直播行業建立理性有序的規范體系,并促進優質內容的生產和傳播。
五、理性對待網游打賞
在網絡世界中,網游打賞行為日益普遍,但我們必須保持理性。對于玩家而言,在進行打賞之前,應充分考慮自己的經濟實力和實際需求。打賞應該是基于對游戲內容或組織者的真正認可,而不是盲目跟風或沖動行為。
同時,提高法律意識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玩家要明確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是未成年人進行打賞,家長應承擔起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網絡使用監管,防止孩子進行不適當的打賞行為。家長要注意設置手機支付密碼,避免孩子輕易進行充值打賞。一旦發現未成年人進行了大額打賞,應及時采取措施,如聯系游戲平臺或直播平臺客服,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要求退還款項。
對于游戲平臺和直播平臺來說,也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平臺應嚴格落實青少年模式和支付認證等環節的規定,強化“防火墻”功能。例如,可以進行人臉驗證,對于明顯異常的大額充值打賞或者連續充值打賞,應該有一定的限制和提醒機制。平臺在充值打賞的制度設計上,應著眼于普通人的理性選擇,而不是鼓勵“土豪隨意”。
此外,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網絡直播和網游行業的監管力度。制定更加嚴格的規范和標準,對誘導消費者打賞、違規為未成年人提供打賞功能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同時,要加強對網絡直播和網游平臺的執法檢查,確保平臺遵守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理性對待網游打賞,需要玩家、家長、游戲平臺和相關部門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