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澎湃新聞9月26日報道,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法庭審結了一起涉及著名歌曲《聲聲慢》的侵權案,標志著在數字音樂時代,著作權的保護愈發重要。該歌曲由流行歌手崔開潮創作,自2017年發布以來,憑借其清新動人的旋律,迅速在各大音樂平臺上獲得了廣泛傳播,成為K歌愛好者的熱門選擇。然而,隨著網絡傳播方式的多樣化,未經授權使用作品的行為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聲聲慢》的全部著作權歸屬于成都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7年,該公司與某云音樂公司簽署了授權協議,將該歌曲的全部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和演繹權等權利獨家授權給了對方。這一安排確保了歌曲在特定平臺上的合法傳播,并為相關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商業利益。
本次侵權事件出現在2022年9月,當某云音樂公司發現武漢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線上K歌APP未經授權擅自上線了《聲聲慢》。該應用不僅允許用戶以“原聲”形式播放歌曲,還提供了消音伴奏,用戶可以通過充值贈送禮物給演唱者,形成了一種新的商業模式。這一行為引起了原告公司的強烈反對。
對此,某云音樂公司以侵害《聲聲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和表演者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武漢某科技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其使用《聲聲慢》的場景屬于網絡直播行為,因此應當歸為廣播行為,而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該公司還聲稱,已經支付了相關費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權益。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網絡傳播行為分為“交互式傳播”和“非交互式傳播”。前者允許用戶隨時選擇作品內容,而后者則是在傳播者預先安排的特定時間獲取內容。在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的K歌平臺允許用戶自由創建房間并選擇歌曲,符合“交互式傳播”的特征,因而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
雖然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供了《服務協議》以主張其使用合法,但未能證明其所依賴的音集協是否獲得了合法授權?!斗諈f議》明確規定版權服務的使用僅限于網絡直播業務,禁止向最終用戶提供點播、錄制分享等功能。法院最終判定武漢某科技公司未獲授權而在其平臺上提供《聲聲慢》,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公司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法官對此案的點評強調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要性。該權利不僅涉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還體現了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新的傳播方式層出不窮,法律也必須適時更新以適應這些變化。法官指出,合理界定侵權行為的關鍵在于回歸權利的本質屬性,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確保著作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